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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4人污染环境被罚20万元 用于修复被污染土壤

来源:临沂信息港 编辑:徐芳芳 时间:2019-03-29 阅读:

  22日,临沂市兰陵县检察院提起的潘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兰陵县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

  事情还要从2018年4月份说起,被告潘某某等人在兰陵县南桥镇大李沟村一处租用的院落内私自建设小镀锌厂进行非法镀锌加工,造成土壤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兰陵县环保局对镀锌厂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含酸废液约0.3423吨,镀锌废液4.2265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兰陵县环保局认定,含酸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为336-064-17,危废特性T/C;镀锌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为336-052-17,危废特性T。

  该案由兰陵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立德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兰陵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俊杰担任审判长。庭审经过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各被告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赔偿。

  经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潘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土壤污染,须土壤修复费用20.681万元。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益诉讼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类型,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信息港记者 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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